{"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3-06-28-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3-06-28-修正","順序":77,"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其為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選舉或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者，並分別層報中央或省選舉委員會備查。","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3-06-28-修正:77","立法理由":"選舉投票、開票應於規定之日期與場所舉行，惟如發生人力無可抗拒之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時，亦應准予改定，本條特加以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