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3-06-28-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3-06-28-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3-06-28-修正: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　　二、第四項文字修正。\n　　三、第五項將「中央」修正為「上級」俾兼顧省選舉委員會之監督職權。\n　　四、增列第六項，明定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以應作業之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