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3-06-28-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3-06-28-修正","順序":96,"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罷免案提議人，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n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n　　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及徵求連署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3-06-28-修正:9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n　　二、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罷免或反罷免之宣傳活動；其徵求連署辦法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