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1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115,"條號":"第八十九條","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15","立法理由":"一、為貫徹防止金錢介入選舉「搓圓仔湯」等之弊端，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候選人」之下增列「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俾適用於已登記之候選人及未登記者。\n　　二、第三項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3-06-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