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2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120,"條號":"第九十四條","內容":"罷免案之進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一、聚眾包圍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者。\n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者。","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20","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將「著手實施」修正為「下手實施」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3-06-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