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2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123,"條號":"第九十六條","內容":"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或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23","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刪除本條引列之「第一項」三字。\n　　二、鑒於候選人或其助選員在公辦或私辦政見發表會外，另行公開演講，從事競選活動者，影響競選之公平之秩序，其情節與未經核准自辦政見發表會相同，爰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刑罰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3-06-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