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2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125,"條號":"第九十七條","內容":"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張貼地點、規格等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n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或故意撕毀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2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五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修正，並增列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罰則。\n　　二、第二項配合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修正，並增列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七款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