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3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130,"條號":"第一百條","內容":"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3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於「首席檢察官」之上加「檢察處」三字。\n　　二、第二項後段增訂對司法警察人員之特別規定，促其注意，自動執行職務，加強其責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3-06-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