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3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133,"條號":"第一百零二條","內容":"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并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33","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效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