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3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134,"條號":"第一百零三條","內容":"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n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經監察人員書面制止不聽者。","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34","立法理由":"第二款配合第五十五條之修正予以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