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4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141,"條號":"第一百零九條","內容":"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受理上訴之法院應於三個月內審結。","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14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將現行選舉訴訟一審制改為二審，並規定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以速審速結。\n　　二、第二項以下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