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有選舉權人對同一種類之選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人資格者，應擇一行使選舉權。","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21","立法理由":"本條基於法律之上人人平等之原則，規定每一選舉人對同一種類之選舉只能行使一個選舉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