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或候選人檢覈合格資格被撤銷者。\n　　二、有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者。\n　　三、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43","立法理由":"一、本條將前段所定：「當選後由選舉委員會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修正為「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提起無效之訴。」俾與本法「選舉訴訟」之規定相配合。\n　　二、將第二款改列為第一款並增列「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或」等字，俾候選人資格不合積極要件者，亦得依本條規定處理。\n　　三、第三款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3-06-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