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53,"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53","立法理由":"一、本條將投票完成日期由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二十日前」修正為「十日前」，以縮短選舉程序進行期間。\n　　二、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皆係因法定原因而產生，其投票完成日期事實上無法限期完成爰增訂但書規定如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3-06-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