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一條之一","內容":"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舉辦政見發表會及印發宣傳品。\n　　前項政見發表會，除候選人及其助選員外，由政黨向選舉委員會報備之人員，亦得在場演講。\n　　政黨印發之宣傳品，應載明政黨名稱。\n　　第一項之政見發表，應於自辦政見發表會期間內舉辦，並準用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67","立法理由":"明定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宣傳品，並得於候選人舉辦自辦政見發表會期間內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舉辦政見發表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