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8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84,"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公職人員選舉，有婦女當選名額其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84","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當選之決定方法及婦女保障名額之當選計算方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