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90,"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90","立法理由":"本案參照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罷免案之提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