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9-01-26-修正:9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9-01-26-修正","順序":95,"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對其提議人；如合於規定，即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n　　前項提議人有不合規定者刪除，並即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足；逾期不予受理。","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9-01-26-修正:95","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提議人須經選舉機關查對合於規定始可徵求連署，俾使罷免案在公正下進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