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2-10-22-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2-10-22-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條","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n　　監察委員選舉人，應在省（市）議會舉行之選舉會所設之投票所投票。","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2-10-22-修正:24","立法理由":"一、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修正第二項。\n　　二、配合第十五條刪除本籍之規定刪除第三項。並將第四項移列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