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2-10-22-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2-10-22-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編造；凡投票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2-10-22-修正:28","立法理由":"一、有選舉權者需符合第十五條規定具備選舉人資格者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爰將「有選舉權者」修正為「有選舉人資格者」。\n　　二、配合第十五條修正，將「區域」「或除籍」等字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