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2-10-22-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2-10-22-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但監察委員選舉，由省（市）議會議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一為限。\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2-10-22-修正:4","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定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二、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