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2-10-22-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2-10-22-修正","順序":86,"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公職人員選舉，有婦女當選名額，其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n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左列規定：\n　　一、以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區域及山胞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為各政黨之得票數。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得票比率；以監察委員省（市）議會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為各政黨之得票數，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監察委員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次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優先分配當選。\n　　五、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或婦女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均視同缺額。\n　　六、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七、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之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及第六款計算。\n　　八、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2-10-22-修正:8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除另有規定外」，以排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適用。\n　　二、增列第三項，明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名額之計算方法。本項計算方法係採商數法之原則，分配名額採二種數據，即各個政黨得票比率當選比率之平均數為分配名額之基準，以調和各政黨得票率與當選率之差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