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2-10-22-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2-10-22-修正","順序":90,"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2-10-22-修正:90","立法理由":"依法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均有其一定任期，並於任滿前改選，為求同一種類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避免因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而發生有就職時間不同及改選日期之參差，本條特將公職人員之就職日期予以明確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