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06-03-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06-03-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n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06-03-修正:1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五項之增列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增進選舉委員會公正超然性，增列第五項明定各選舉委員會應有無黨籍人士及其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之名額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