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06-03-修正:10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06-03-修正","順序":104,"條號":"第七十八條","內容":"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左列事項公告之：\n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n　　二、罷免理由書。\n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06-03-修正:104","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成立後選舉罷免機關應行公告事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