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06-03-修正:11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06-03-修正","順序":114,"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之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n　　政黨舉辦之政見發表會，其在場演講人員之言論，違反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斷。","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06-03-修正:114","立法理由":"為規範政黨舉辦政見發表會在場演講人員之言論，爰增列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9-01-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