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06-03-修正:12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06-03-修正","順序":123,"條號":"第九十三條","內容":"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06-03-修正:123","立法理由":"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七十九財字第一九六Ｏ一號函規定，現時所訂定或新修正之法律，貨幣單位一律採新臺幣為準，而銀元與新臺幣之兌換率為一比三，爰將罰金部分修正以新臺幣為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