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06-03-修正: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06-03-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06-03-修正:5","立法理由":"按「重行選舉」與「重行投票」不同，重行選舉時，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程序，重行發布選舉公告，辦理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等，不宜依原投票日計算居住期間，爰修正第三項刪除「重行選舉或」及「均」六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9-01-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