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06-03-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06-03-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一條之一","內容":"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舉辦政見發表會及印發宣傳品。\n　　前項政見發表會，除候選人及其助選員外，由政黨向選舉委員會報備之人員，亦得在場演講。\n　　政黨印發之宣傳品，應載明政黨名稱。\n　　第一項之政見發表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並準用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06-03-修正:67","立法理由":"本條第四項係配合第四十九條修正條文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