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06-03-修正:7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06-03-修正","順序":71,"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活動，不得有左列行為：\n　　一、於規定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公開競選活動。\n　　二、發動選舉人簽名或於廣播、電視播放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06-03-修正:71","立法理由":"一、刪除原條文之第一、三、五款，因其所禁止之事項均有相關法令規範，無須重覆。\n　　二、原條文之第二、四款改列第一、二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