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06-03-修正:8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06-03-修正","順序":80,"條號":"第六十條","內容":"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n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06-03-修正:80","立法理由":"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係採政黨比例方式，為配合國情及國人之投票習慣且簡易可行，乃採一張票方式選出，並以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計算標準，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