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10-06-修正:10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10-06-修正","順序":107,"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n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n　　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及徵求連署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10-06-修正:107","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將第一項「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等字予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