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10-06-修正:11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10-06-修正","順序":112,"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n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投票。\n　　二、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n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10-06-修正:112","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監察委員罷免案投票人數之限制規定刪除，並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n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增列省（市）長罷免投票之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縣（市）長」之上增列「省（市）長」三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