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10-20-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10-20-修正","順序":63,"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左列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n　　一、已登記之候選人。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不在此限。\n　　二、公務人員。\n　　三、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10-20-修正:63","立法理由":"一、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並未直接參選，與一般候選人性質不同，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書，排除不得擔任助選員之規定。\n　　二、刪除第二項規定，允許一人得擔任二以上候選人之助選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