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4-10-20-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4-10-20-修正","順序":97,"條號":"第七十條","內容":"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n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4-10-20-修正:97","立法理由":"罷免案之提議人數修正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