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97-05-31-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97-05-31-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條","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法條編號":"01177:01177:1997-05-31-修正:24","立法理由":"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刪除第三項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