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0-06-30-修正:11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0-06-30-修正","順序":117,"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0-06-30-修正:117","立法理由":"選舉期間，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之方式繁多，為加強執行效果，實有處罰未遂犯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9-01-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