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0-06-30-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0-06-30-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四條","內容":"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n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n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戒嚴時期依懲治叛亂條例判決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0-06-30-修正:18","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但書。","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