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2-01-15-修正:10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2-01-15-修正","順序":102,"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2-01-15-修正:102","立法理由":"罷免案之連署人修正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10-2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