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2-12-31-修正:15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2-12-31-修正","順序":157,"條號":"第一百十條","內容":"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2-12-31-修正:157","立法理由":"增列但書規定，於選舉訴訟時排除民事訴訟之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以避免當事人假借訴訟程序達成非法之目的，並防止選舉舞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3-06-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