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2-12-31-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2-12-31-修正","順序":82,"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n　　前項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n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2-12-31-修正:82","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之規定，移列於本項規定之。\n　　二、增列第三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移列於本項規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