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2-12-31-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2-12-31-修正","順序":88,"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n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n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n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n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2-12-31-修正:88","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維持投開票所秩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