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4-03-23-修正:13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4-03-23-修正","順序":136,"條號":"第九十五條","內容":"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4-03-23-修正:136","立法理由":"選舉人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於領得選票後，如隱藏不投，則產生發出票數與開出票數不一致之結果；若故意將圈選工具隱藏，使他人無圈選工具可用，則影響投票之進行。故此等行為，均應予以處罰，爰增列「隱匿」二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9-01-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