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4-03-23-修正:14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4-03-23-修正","順序":140,"條號":"第九十七條","內容":"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n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4-03-23-修正:14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有關宣傳品、廣告物張貼、懸掛方式之修正，酌作修正。並將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處罰移列第九十五條之一。\n　　二、第三項配合第九十四條之一將選舉票攜出場外改列刑事罰之修正酌作修正。\n　　三、罰鍰部分酌量提高。","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