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4-03-23-修正:14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4-03-23-修正","順序":148,"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4-03-23-修正:148","立法理由":"參採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八二號解釋意旨及以往臺灣省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法規關於選舉訴訟之規定，爰增列「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等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3-06-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