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4-03-23-修正:15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4-03-23-修正","順序":156,"條號":"第一百零八條","內容":"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n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n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4-03-23-修正:156","立法理由":"修正第一至第三款內容，合併為二款；刪除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9-01-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