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4-03-23-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4-03-23-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及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4-03-23-修正:9","立法理由":"一、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於第一項增列省（市）長選舉。\n　　二、其餘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