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1-20-修正:10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1-20-修正","順序":102,"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現役軍人、警察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n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1-20-修正:102","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公務人員之定義移列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2-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