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1-20-修正:12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1-20-修正","順序":125,"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候選人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　　政黨之負責人、代表人，政黨或候選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其所犯為前項前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犯為前項後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　　犯前二項之罪者，其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1-20-修正:12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候選人」等字，罰金部分並酌量提高。\n　　二、第四十五條之二規範之主體除候選人外，尚有政黨，爰增列第二項，並採兩罰規定。\n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