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1-20-修正:13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1-20-修正","順序":132,"條號":"第九十三條","內容":"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1-20-修正:132","立法理由":"罰金部分酌量提高，文字並酌作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